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陳六合 法定代理人 陳介輝 被告陳原亨上當事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18,307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0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4,100元/平方公尺×229/2752+同段100-2地號土地:面積70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4,100元/平方公尺×229/2752+同段101地號土地:面積36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200元/平方公尺×1/12+同段102地號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5,315元/平方公尺×1/12=7,218,307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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