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劉文貴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1,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