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黃安琪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被告 黃陳勝 住○○市○○區○○路00巷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