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投簡字第27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秦啟翔
被 告 藍政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2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陸仟伍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
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37元,及自
民國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29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7,646元,及其中96,579
元自9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變更聲明為:利息部
分請求自97年9月6日起計算。核其起訴之事實同一,且為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
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於92年2月6日向訴外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臺北分公司(下稱法商佳信銀行)申請家樂福得益卡使
用,並訂立家樂福得益卡申請書注意事項,依約被告得憑
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已簽帳之方式消費,被告若有消費款
尚未清償時,依每筆消費帳款自法商佳信銀行將每筆帳款
撥付予特約商店之日起至該筆款項結清之日止,依年利率
百分之19.929按日計算循環利息。詎被告至94年12月5日
止,尚積欠8,537元未清償。法商佳信銀行業於94年12月
5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
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4年12月21日公
告於台灣新生報第5、6、7、8版。爰依信用卡契約及
債權權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537元,及自
97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29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另於91年5月2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 東森 得易卡使用,並訂立用卡須
知,依約被告得憑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已簽帳之方式消費
或於自動化服務設備預借現金,若有消費款未清償時,以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每筆帳款之銀行實際撥
款日起,就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與預借現金金額
之未清償部分,以年利率19.71%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倘被告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
額以上或延誤繳款期限時,除循環利息外,並按當期循環
利息加收百分之10之違約金,又被告每申請動用乙筆借款
時,必須繳納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費用為150元加計預
借金額百分之2.5。詎被告至94年7月28日止,尚積欠10
7,646元(含本金96,579元)未清償。中華商銀業於94年
7月2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5年10月27
日公告於都會時報第14、15版,並於97年12月10日公告於
太平洋日報第14版。爰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權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7,646元,及其中96,579元自97
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
(三)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家樂福得益卡申請書、一般約
定條款、中華銀行東森得易卡申請表、用卡須知、債權讓與
證明書、登報公告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1,22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