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1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李祥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文翔 即翔發投注站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梁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