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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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即被告 馮智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2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6日裁定羈押,自108年5月8日起執行羈押,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8年5月8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106年1月12日脊椎骨爆破醒性骨折,進入大千醫院急救,出院後陸續回診。但是因為於原審遭受羈押,經原審以新台幣20萬元裁定停止羈押,於106年11月25日前往大千綜合醫院進行手術。本件被告確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情形,並請求鈞院裁定停止羈押。
三、然查,①被告所犯毒品案件,經本院108年5月23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425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與檢察官均未上訴,本案已經確定,一審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10年待執行中。
②又被告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23號竊盜案判決,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上訴,經分案為本院108年上易字624號。然被告於108年6月20日撤回上訴而確定。被告有上述案件即將發監執行,如果身體有不適情形,自有監獄中醫護所代為照顧,故目前尚無必要裁定停止羈押。
四、茲查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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