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奐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奐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奐諺(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7月3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3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足憑,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如附表編號1、2均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犯罪時間相近,惟與編號3為詐欺之犯罪,彼此間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仍明顯不同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德芬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陳奐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2年2月19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112年5月3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110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59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4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544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465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8號判決日期112年10月27日112年11月21日113年5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544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465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2月29日113年2月5日113年6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5號(已執畢)。2.編號1至2,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49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6月。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89號。2.編號1至2,經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9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6月。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021號。2.修正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