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54號聲請人紘居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淑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吳金煌 │玉山商業銀│101年2月20日│150,000元│AA0000000│││││行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