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9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清風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清風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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