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黃嬿燕 被告 黃秉宏 被告 簡鼎軒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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