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39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選舉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欣怡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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