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373號債權人乙○○債務人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稱債務人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甲○○應給付債權人退休金肆拾壹萬元。然,退休金請求權之發生係當事人間原有僱傭關係存在為限,依聲請人聲請意旨觀之,原僱傭關係乃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亞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甲○○僅係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甲○○給付退休金即無法律上理由,應予駁回。
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本件利率既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超過百分之五之部份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