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 陳虹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品涵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計算式:5×51×10-1,000=1,55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陳報最近1年之經常性薪資為何?並提出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依聲請人陳報其目前每月收入約4萬5,000元,而聲請人之配偶 邱建平 依其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每月收入平均約3萬2,640元【計算式:39萬1,677元÷12個月≒3萬2,6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若扣除其及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僅餘1,512元【計算式:3萬2,640元-(1萬7,076元+8,538元+8,538元)=1,512元】,且聲請人每月收入4萬5,000元扣除支出每月個人支出4萬3,652元【計算式:1萬7,076元+8,538元+8,538元+3,200元+6,300元=4萬3,652元】後約僅餘1,348元【計算式:4萬5,000元-4萬3,652元=1,348元】,聲請人及其配偶如何支應多張保單之保險費?並提出相關單據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最近5年內(即民國111年8月2日回溯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