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 孫文智 相對人 林晏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220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於民國109年1月13日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20元、嘉義市家具商業同業公會鑑估費用4,500元,總計11,220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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