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四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減刑後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