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7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0九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九一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刑(處有期徒刑三月),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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