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846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唐慧芬 債務人 唐耀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慧芬、唐耀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唐耀峰(台端所附信用卡申請書記載為「 唐耀峯 」)之正確姓名,並提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唐慧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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