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6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夏明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夏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夏明偉於民國94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訂車輛貸款契約,並邀請相對人夏美惠擔任連帶保證人,貸款總額為新臺幣1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11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8月1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夏美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帳務資料。證二:契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