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17號債權人 吳振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廷凱 、 陳怡君 、 阮氏 金鸞 、 魏全鎮 、 許瓊文 、 吳昭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許瓊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付相關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