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0號原告乙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
連睿鈞 律師被告 李怡庭李鑫淼 之繼承人
李誌翔 即李鑫淼之繼承人 李美華 即李鑫淼之繼承人 李明秋 即李鑫淼之繼承人 李明珠 即李鑫淼之繼承人 李卓勳 即李鑫淼之繼承人兼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貴惠 即李鑫淼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門牌號碼「一五五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三三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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