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76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7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317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對於業務侵占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思睿書記官何慧娟通譯李朝源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更正為15萬元外,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法官諭被告請回,退庭。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陳思睿書記官何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除符合法定要件外,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何慧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