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明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茂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25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