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張惠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淑櫻 即 陳麗娟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放款借據,依據契約書第七條第二項第㈠款之約定,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行使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所主張之擔保借款係以該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為依據,故請提出催告或通知相對人郭淑櫻即陳麗娟之繼承人之書面資料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