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亞洲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良 訴訟代理人 何明德 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瑞泰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 律師
丁志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吳玟儒法官黃俊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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