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45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馨 債務人 黃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延滯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