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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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435號
第2436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國勇 上列聲請人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57號)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欲聲請法庭錄音之期日,及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上揭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57號毀棄損壞案件及106年度附民字第19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惟本院前揭案件並無聲請人所指之期日,是聲請人究欲聲請本院交付何一期日之法庭錄音內容,即有未明。又觀聲請內容全文,均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如主文所示內容之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翊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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