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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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宋淑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和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郁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兩傳
賴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歐元壹拾捌萬零貳佰捌拾玖元捌角陸分,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