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0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0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0751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王南華 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接管人名義及簽章。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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