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麗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被告戴麗苓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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