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9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辰○○相對人壬○○
號丑○○兼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庚○○兼下二人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丁○○
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子○○兼下二人法定代理人辛○○
12弄4相對人午○○
巳○○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未○○兼下一人法定代理人寅○○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五年度繼字第一九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國斌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5年度繼字第194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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