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幸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琛達 上列聲請人與漢森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漢森企業社於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郭育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3年1月17日起」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利息之釋明文件,或更正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