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87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13樓及68號1樓、2樓、2樓之1、7樓、9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徐萬財
送達處所:臺中神岡○○○00000○○○(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4,176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徐萬財於中華民國(以下同)111年9月12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1年9月12日起至118年9月11日止。詎料債務人徐萬財於113年2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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