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永春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具保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賴邦元法官莊明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