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0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張鍊楷 (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下同)83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4年12月1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7,0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未為清償。相對人復於96年3月19日因分割繼承而取得上開不動產所有權,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各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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