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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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4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6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相對人繳納│├──────┼─────────┴────────────────────┤│合計│470,000元,其中188,000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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