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21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13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及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
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