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貳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宣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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