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萬宗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郭宜甄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
年9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㈡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
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為 黃燕祝 ,房屋所
在地為台北市○○區○○路○○○巷○號5樓,聲請人應說明與何人同住?並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房租18,000元,目前同住者有幾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有無共同分攤房租?並說明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屋租金、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用、日常生活支出、勞健保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聲請人應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已提出者無庸再行提出)。㈣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
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如債權人或債權金額有變更,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六、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擔任泰澎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之董事,請聲請人詳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對於泰澎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何時廢止?聲請人對該
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㈡泰澎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間(
即自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5年內之101年9月5日至106年9月4日間)有無營業?若有,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