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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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鳳英 被上訴人即被告全方位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慧 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琇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有關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4,500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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