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 張少濂 被告 陳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6,000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