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7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7201號債權人 徐孟瑜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鍾扉 0000000000000000
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及集保帳戶,及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瑪德蓮股份有限公司等四間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瑪德蓮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台北市中正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上開規定,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