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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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吳熾松 相對人即債務務人 黃燕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仟肆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八七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八七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四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七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且於實際清償時,依清償日聲請人公佈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或以原幣償還,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SANYAINTERNATIONALCO.,LTD.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公司債務人SANYAINTERNATIONALCO.,LTD.,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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