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交簡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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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交簡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交簡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延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延森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告訴人 付亞珍 於本院之陳述」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梁延森於民國107年5月22日上午,騎乘機車沿桃園市○○區○道路行駛至巷口時,應注意、能注意、卻不及注意,即貿然闖越紅燈,撞上依規遵守綠燈直行中之付亞珍所騎乘之機車,付亞珍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如附件所載之傷勢(且付亞珍現仍需復健,心中還頗存餘悸,為付亞珍到院陳述明確),實屬不該。又被告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本院於調查程序先後傳喚,均無故未到,致2次到場之付亞珍無從與其協商和解,足認其無彌補過錯之誠舉。惟被告於警詢時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付亞珍到院所表示依法判決之意見、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危害、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鈺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芸亘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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