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1號

原告 楊信廣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夆澤 (原名 蔡錫欽 )間請求交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點交之不動產價值計算,惟因點交建物即等同點交該建物所占用土地,故遭建物占用之土地部分無庸列入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以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總價值,扣除建物占用之土地範圍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3,742元(104*4,000×1/9+265*4,000+264*4,000+267,000-93.87*4,000=2,053,7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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