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29號聲請人 范綱湧
范俊昇 相對人 范金泉 關係人 范茂翔
范煌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范金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范茂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范金泉之監護人。
指定范煌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范金泉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范綱湧、范俊昇為相對人之三子及四子,相對人於民國100年6月4日因慢性呼吸衰竭、肺炎、高血壓、心臟病、泌尿道感染、癲癇症及陳舊性腦中風之人,目前意識不清、臥床、使用呼吸器,持續住院中,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世華醫院診斷證明書乙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關係人范茂翔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范煌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9份、世華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姓名、年籍、現在何處,相對人無反應,眼皮微張,隨即閉合;病患目前裝置呼吸器。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左側腦中風,造成認知功能嚴重受損,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亦喪失,復因肺炎造成呼吸衰竭,目前完全依靠呼吸器維生,在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6分,無法為任何言語反應。又相對人因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4年10月19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范綱湧、范俊昇為受監護宣告人范金泉之三子及四子,並同意由關係人范茂翔即相對人之 長孫 擔任受監護宣告人范金泉之監護人,有其同意書在卷可參,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人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同意由關係人范茂翔擔任監護人,有戶籍謄本、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關係人范茂翔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范金泉之最佳利益,爰選定關係人范茂翔為受監護宣告人范金泉之監護人;關係人范煌基係受監護宣告人范金泉之長男,並經同意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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