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麗卿 (原名 陳乃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麗卿(原名陳乃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1,075元,
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9,19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及借款契約,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孫嘉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