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家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22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法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家上字第227號判決提起上訴,而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為非財產權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未據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