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26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2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226號聲請人 林龍聖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3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遲至111年8月30日始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於同年9月2日收文,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
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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