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34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外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哲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機關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附表:
編號毒品種類重量證據相關案號保管字號1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5包⑵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⑴驗餘淨重合計9.29公克⑵驗餘淨重合計7.846公克⑴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7400號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9061號卷第107頁)⑵高雄市凱旋醫院110年5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13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偵字第9061號卷第59頁)110年度偵字第906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8號⑴110年度毒保字第73號⑵110年度安保字第364號2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⑵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⑴驗餘淨重合計2公克⑵驗餘淨重合計2.18公克⑴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2月5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0940號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5號卷第25頁)⑵高雄市凱旋醫院111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0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5號卷第63頁)110年度毒偵字第25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3號⑴109年度毒保字第210號⑵109年度安保字第981號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毛重合計1.1公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11日編號D0000000、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見109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卷第43-44頁)109年度毒偵字第223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1號109年度安保字第888號4⑴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⑵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⑴驗餘淨重0.340公克⑵驗餘淨重2.388公克⑴高雄市凱旋醫院110年6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49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卷第24頁)⑵高雄市凱旋醫院111年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4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卷第36頁)110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15號⑴110年度毒保字第80號⑵110年度安保字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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