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依該房屋(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號4樓之3)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2,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靜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